粤地税函〔1998〕3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2-0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穗地税发[1998]220号请示收悉。关于供水企业收取的供水增容费和输水干管分摊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供水增容费和输水干管分摊费,不征营业税。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穗地税发[1998]220号请示收悉。关于供水企业收取的供水增容费和输水干管分摊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8年1月1日起,对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供水增容费和输水干管分摊费,不征营业税。
此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