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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29 18:57: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2021-08-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4日


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规定缺失了对纳税困难企业的人文关怀,对留底抵欠税企业造成了重复课税

  无论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法》,还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税[2021]第28号公告),均未把企业用“留抵税额抵欠税”政策抵减的欠缴增值税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扣减项。

  光光哥认为,这个扣减事项的缺失,是新的城建税法对纳税困难企业人文关怀的缺失,对留底抵欠税企业造成了重复课税。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只解决了增值税的抵减问题,对于纳税人欠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的抵减问题,只字未提。而当时城建税及附加的征管机关-地方税务局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文件发布。因此,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的“欠缴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要正常缴纳。

  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缴增值税”后,后期可抵扣税额减少,被抵减的“欠缴增值税”会变为新的增值税应缴税额,再一次成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形成城建税及附加的重复课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案例解析(假设该地区城建税及附加综合征收率为11%):

  某企业2020年12月份应缴增值税100万元,受新冠疫情影响,该企业暂无力缴纳该税金,办理了3个月的缓交手续。2021年3月份缓交期结束后,该纳税人依然无力缴纳该增值税。

  2021年6月,该公司经营情况有所好转,取得较多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留抵税额80万元。该企业财务人员依据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前往主管局办理了增值税留底抵欠税手续。在抵减了80万元的留抵税额后,补缴了20万元的增值税,同时补缴了100万元增值税欠税对应的城建税及附加11万元,并对所欠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总计110万元,按每日0.05%的比例追缴纳了滞纳金计4.95万元。

  2021年7月份,该纳税人销售产生销项税额120万元。财务人员发现,其在6月份使用了留底抵欠税政策抵掉的留抵税额,变成了应缴增值税,而该应缴增值税,再一次成为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依据,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3.2万元,造成城建税及附加重复缴税达8.8万元!

  解析:

  一、假如该企业不使用留底抵欠税政策

  1、该企业总计应缴增值税=100+(120-80)=140万元;

  2、该企业总计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40×11%=15.4万元。

  二、该企业使用了留底抵欠税政策

  1、该企业总计应缴纳增值税=(100-80)+120=140万元;

  2、该企业总计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0×11%+120×11%=24.2万元。

  三、对比

  1、增值税:最终缴纳总额一样,不因为留底抵欠税政策的使用而少缴或者多缴;

  2、城建税及附加:使用留底抵欠税政策的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多缴纳了8.8万元。而这多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正是留底抵欠税政策被抵减的留抵税额对应的部分。

  代价太高啦!

  光光哥强烈呼吁:增值税留底抵欠税政策中被抵减的留抵税额,应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扣减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避免重复课税。

  来源:钦光税道  作者:张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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