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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1998]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2

桂地税发〔1998〕16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8-0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地级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自1998年11月1日开始启用,原旧版货代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届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到期尚未使用的旧版货代发票,送当地地税机关审核后上缴自治区外经贸厅,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销毁。

二、货代发票的发票联,套印广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三、自治区外经贸厅为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

四、货代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各国际货代企业应将用票量(按两年期用量作计划)呈报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同时抄送当地级市外经贸局),由各地级市地税局于1998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自治区地税局批印制。

五、货代发票的发放管理由各地级市地税局具体负责。

六、国际货代企业首次申领货代发票时,应向所在地地级市地税局提出购票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批准通知单》)和国际货代企业领票经办人身份证、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以及当地地税局、外经贸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经当地地税局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七、国际货代企业每次申领货代发票时,需凭(发票领购簿)和自治区外经贸厅综合业务处核发的《批准通知单》办理领购手续。在领购时,地税机关可按每季用量予以供应,并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条款失效。失效依据:被国税发[2005]23号废止。)

八、国际货代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货代发票领用存报告制度,除按照当地地税机关要求报告外,还须按季向自治地税局和自治区经贸厅报告。

九、国际货代企业从事其他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应税收入业务,可按规定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相应的普通发票。

十、凭祥外运公司所需用票量报凭祥市地税局,由该局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同时,日常的发票管理也由该局负责。

十一、本通知下发后,我区以前有关货代发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区有关发票、货代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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