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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1998]88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4

京财税[1998]8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8-2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 《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现就贯彻《实施办法》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的精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7年1月1日执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1997年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追缴。
     二、未按市地税局京地税征(19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立即补办。
     三、《实施办法》第13条有关预缴规定,根据简化预征工作的要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全市统一为按年计算,分季度预缴。
     四、为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请各单位认真搞征收前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75号《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第二条 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经市(区、县)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或其他所得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服务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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