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一〔1998〕2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2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8]28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7月1日(税款所属)运费一律改按7%计算抵扣,请依照执行。
1998年6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9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