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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工[1998]300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51

京财工[1998]3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1-19

市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总公司:
     现将《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财务行为,明确国家财政与授权经营公司财务关系,建立健全国家财政对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监督体系,进一步推动授权经营公司改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履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职能的授权经营公司。
    
     第二章 资本金筹集
    
     第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应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母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母公司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有法人资本金,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第四条 母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包括: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
     二、豁免中央和地方级“拨改贷”本息余额,转增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专项拨款,以及按照先征后返办法返还给企业的各项税收等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四、以前年度集中的折旧和留利,以及财政部门拨付增资、配股资金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五、其它按规定应转入的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五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六条 授权经营公司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执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授权经营公司按规定提取折旧有困难时,经主管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可以缓提或少提折旧,缓提或少提的折旧可以在以后年度提取或补提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发生的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冲减国家资本金。
    
     第四章 收入
    
     第八条 授权经营公司的全部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和补贴收入。
     第九条 经营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包括:
     一、授权经营公司直接进行生产经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
     二、授权经营公司单独或与第三方联合运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或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成员企业集中的土地使用权收入。
     三、授权经营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或其它成员企业采取整体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的承包收入、租赁收入。
     四、授权经营公司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以及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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