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来文反映,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欲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对此,现就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京地税营[1997]52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58
京地税营[1997]5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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