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7〕5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1-25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排水实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088号)收悉。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自来水使用量向用户加收的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属于“代收款项”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排水实施有偿使用费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088号)收悉。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自来水使用量向用户加收的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属于“代收款项”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销售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