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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371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6

深国税发[1997]3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8-05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6]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如下:

一、享受进口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应对自用物资的进口、储存、使用、销售等情况单独建帐,并将有关情况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提交书面报告和《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使用情况表》(附表1)。各征收分局应在次年四月底前将有关情况和《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情况汇总表》(附表2)报市局。

二、对盖有“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的通知》

附表1、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使用情况表

附表2、深圳经济特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情况汇总表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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