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内各基层局要有针对 性地选择5至10户个体经济户(包括市局建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建帐户)进行建帐试点。并积极做好建帐指导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二、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到各地帐证发行处购领帐簿、凭请。其中个体工商户专用表“会计报表封面”、“资产负责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个体户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审验印章式样附后),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得随意更换帐户、帐簿。
三、个体建帐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等,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及《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四、在积极推行建帐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个体户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通过建帐和典调,掌握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的个体工商户收入状况,适时调整定额。对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30%而不及时如实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征收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建帐总结和“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表”个体私营业户建帐试点情况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表“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表样附后)。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个体建帐户帐户、帐簿审验印章式样说明(略)
2.个体私营工农业建帐情况表(01)(表格略)
3. 个体私营工农业建帐试点情况表(02)(表格略)
4.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表(03)(表格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