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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一字[1997]6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09

鲁地税一字[1997]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11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流字[1997]第22号《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一个子目,非常明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广播电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广告业\"范围内的业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全额依\"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征税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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