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一字[1997]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9-11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流字[1997]第22号《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一个子目,非常明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广播电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广告业\"范围内的业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全额依\"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征税营业税。
此复。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