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7]2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19
各业务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充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高税率产品中的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乳胶制品和其他橡胶制品的有关限制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凡1996年有上述产品出口业务的企业,请于1997年6月30办理退税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式样从文到之日起启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通知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