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隐匿销售收入如何确定偷税数额的批复
鲁国税流一〔1997〕9号 1997-03-04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临国税流函(1996)59号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购进货物不入帐,对外销售不记销售帐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何确定其偷税数额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如果进项税额未做抵扣,销售收入也未入帐,可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应纳税额计算偷税数额。
2、如果进项税额已合并其它货物抵扣税款,则应按销项税额全额计算偷税数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注:本文件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