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6]12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经两局共同研究,就调整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下列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或项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工业(手工业)、商业和加工、修理修配业。
2.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它行业的业户。
3.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同时兼营栏目中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各类业户。
4.主营栏目中应纳营业税,但兼营项目中有应纳增值税所涉及的行业的业户。
5.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地方各税(含教育费附加)由国家税务局代征。
(二)下列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地方各税的各类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1.工商营业执照主营栏目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业。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娱乐业、服务业等。
2.主营栏目中为应纳营业税行业,兼营项目中有应纳营业税所涉及的其他行业的业户。
3.从事工业、商业以外其它行业经营活动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业户。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缴纳的税收具体征管范围划分:
1.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出口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地方税务局负责对营业税、资 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度缴纳的营业税比按原工商统一税计算多缴纳的税款,按规定需办理退税清算的,由国家税务局在移交地方税务局前尽快办理,至8月31日前仍未办理完毕的,移交地方税务局继续办理。自1996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的清算退税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外国企业缴纳的有关税收,需采用按经费支出换算征税或核定其他征税办法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照有关税收法令、法规确定征收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三、关于证券交易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
(一)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实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