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的规定,及我市实行新征管模式的客观情况,为规范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项税额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若能单独设帐分别记录生产出口货物的原材料及其进项税额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未经批准的,须按(94)财税字第059号通知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企业全部用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而用国产料件生产内销货物(包括一般销售和地产销售,下同),其在国内购进的原材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给予抵扣。
三、企业生产内销货物主要采用进口料件的,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可全部视为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从国内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及外购项目中的水、电、低值易耗品等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仍按销售比例进行分摊。
四、企业凡属上述第二和第三条情况的,可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经主管征收分局审核批准报市局备案后,方可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其它要求单独核算出口货物进项税款的,可由企业申请,经主管征收分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五、主管征收分局应按年度审批企业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已被批准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企业;在年度内由于改变了经营方式或核算方式等不符合单独核算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规定的,主管征收分局应停止其单独核算出口货物进项税额,并报市局备案。
六、企业在1995年度未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单独核算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原则上不再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