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1994〕1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3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中国烟草海南公司及所属的海南卷烟厂,已于一九九三年底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它各市、县的烟草公司,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