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二〔1994〕42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14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免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二[1994]42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接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申请对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分中心减免有关税的请示》,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分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运用房改资金专项用于康居工程和各单位的住房建设,用于支持个人和单位购、建住房,以服务房改,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减免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中心(名单附后),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本通知下发后,经批准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批复,到当地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199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