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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外[1994]160号 《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46

京税外〔1994〕1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16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16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8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涉外税政处。

1994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发(1980)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征免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199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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