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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二[1994]268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50

京税二〔1994〕2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27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26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批示,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有利于新旧税制衔接和过渡,《通知》中涉及新旧税制衔接,需要请示市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问题,以及原已批准减免税尚未到期的企业政策衔接问题,市局已明文请示市政府,俟市政府明确后按市政府明确的意见贯彻执行。对1994年以来新办并能够享受《通知》中有关减免税条款的企业以及其他可以办理的减免税事项,应按《通知》中有关条款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一、在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按规定已认定但尚未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先按《通知》第一条第  (一)款的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市政府及中央明确有关衔接政策规定后,再按明确的政策规定调整。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1、第三产业具体范围第3项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四类咨询业的减免税,应持有手续。

       2、第4项和第5项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旅游业、仓储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范围,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明确的范围掌握。

       对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暂按以下范围掌握:

        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兴办的各类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热水、电、冷热气、可燃性气体等的供应。

        商业,是指批发商业和零售商业,包括商品收购、调运、储存、销售的业务。

        物资业,是指为加强地区协作和为生产、用货单位提供相应物资的业务。

        对外贸易业,是指经国家批准从事进出口贸易,对国内外物资、商品进行交易的业务。

        居民服务业,是指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性的业务,主要包括旅游、饮食、沐寓理发、洗染、照相、修理修配、托幼托老、养育养老、婚姻介绍、医疗医治、殡葬服务以及提供与居民生活相关服务的业务。

       3、第6项是指按本款第3、4、5项明确的经营项目之一,并且其主业的经营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经营收入的30%(含)。

       三、《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所称“净收入”是指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技术转让,及其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收入减去为该技术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四、《通知》第一条第(七)款所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按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有关规定认定的企业。其所安置的待业人员除原规定的城镇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外,增加了本条款第3项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

       五、《通知》第一条第(八)款第4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

          对新办的非校办工厂、校办农场的校办企业,凡符合《通知》有关减免税政策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通知》第一条第(十一)款所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水利部门所属的事业性质的水库、灌区、堤坊、闸坝、机电泵站和水利枢纽、水土保持、水文、灌排等管理部门。

       七、对《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第(三)款第3项和第(六)款“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的规定,本市一律按免征所得税一年办理。

       八、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均须向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查批准的减免税文件及企业所报资料同时报市税务局备案。

 

1994年4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注:根据2004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予以修改。)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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