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三〔1993〕4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6-30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税三[1993]41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70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3年6月3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3]705号
河南省税务局:
你局豫税函发[1993]48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季节性贷款及短期贷款的借据应否贴花的请示》收悉。你局反映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季节性贷款和短期临时性贷款所签的借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局(88)国税地字030号、 (91)国税发155号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199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