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
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2009年7月30日 陕国税函[2009]316号
渭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渭国税发[2009]11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凡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下同)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指施工标段在工程项目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