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陕国税函[2009]13号 发文日期:2009-01-09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陕西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陕西省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试行)
一、茶叶加工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现状
(一)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茶叶是指以茶树的鲜叶为原料,通过各种加工方式制作而成的饮用食品。因加工工艺的不同,生产出的毛茶和精制茶产品在增值税上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
毛茶是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茶叶加工企业主要工艺流程
茶叶加工主要工艺流程:
青茶是以茶园种植的茶树鲜叶为原料,经过摊晾、杀青、理条、做型、烘干、筛选分级、包装,最后形成成品包装茶。(乌龙茶也属于青茶,工艺稍有不同,主要分为萎凋、晒青、做青、杀青、做形、烘焙挑拣、包装等几个程序。)
红茶是以茶园种植的茶树鲜叶(主要是大茶叶)为原料,经过萎凋、揉切、发酵、烘干、筛选分级、包装,最后形成成品包装茶。
花茶是在上述两类茶的毛茶基础上进行复火、窨制(一般是三次)再加工后,形成的成品茶。
(三)我省茶叶加工企业现状
我省茶叶产地主要集中在汉中、安康和商洛地区。近年来,我省茶叶加工行业发展较快,茶园面积已超过10万亩,形成了茶叶产量近千吨的产销规模,并创出了“午子仙毫”、“定军茗眉”、“宁强雀舌”、“紫阳翠峰”和“商南泉茗”等一批名优品牌。
目前我省自产毛茶约占70%,精制茶约占20%至30%。茶园管理实行农户自行管理、“公司+农户”、“公司+茶园”三种模式。其中:“公司+农户”、“公司+茶园”为主要经营模式。对于实行“公司+农户”管理模式的,由茶叶公司指导农户进行茶园管理,并提供一定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到茶叶采摘期再到茶园进行收购;实行“公司+茶园”模式的,茶叶公司拥有自有茶园并以加工自有茶园茶叶为主。
二、茶叶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一)毛茶与精制茶难以准确界定。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仅从制作工序上对毛茶、精制茶做了界定,毛茶四道工序,精制茶六道工序。从工序上看,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无法准确界定二者的本质区别,比如毛茶制作工序中的“吹干”、“烘干”和精制茶工序中的“干燥”没有严格的区别,而这两种茶叶分别却适用不同的税率,税收负担差别较大,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二)自产鲜叶与外购鲜叶认定困难。按现有税收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毛茶免征增值税,外购的鲜叶加工的茶叶属应税货物。如果纳税人有自己的茶园,既自产鲜叶同时又外购鲜叶加工销售茶叶,取证难度较大。
(三)茶叶收购环节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难度大。现行税法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允许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农产品
(四)部分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部分茶叶加工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加之茶叶销售的对象大部分是消费者个人,企业销售环节大多采用现金交易,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问题突出。
有些企业甚至将应税商品以免税毛茶项目开具发票,少申报销售收入,增加了税收管理难度。
三、茶叶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
由于茶叶加工企业生产销售受季节性因素影响较大,生产、销售旺季主要集中在每年的四月至九月,原材料采购也主要集中在每年的三月至九月。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分析时,应根据茶叶生产企业的行业特点,结合当地市场供求关系、价格波动等因素,对税源变化及增值税收入增减变化原因等进行客观的、深层次的分析,确定纳税评估疑点。
四、评估方法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试行)(陕国税发〔2006〕209号)中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对茶叶加工企业的疑点纳税人,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纳税评估:
(一)投入产出法
1.评估模型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实际收购鲜叶总量×鲜叶成品率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平均单价
问题值=(评估期测算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实际申报应税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征收率)
2.评估参数
评估指标 |
鲜叶等级 |
干鲜比 |
浮动比例 |
鲜叶成品率 |
一级鲜叶 |
1∶4.5 |
-10%~10% |
二级鲜叶 |
|||
三级鲜叶 |
1∶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