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
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乐地税政[2007]95号 发文日期:2007-11-30
局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下发给你们,将相关文件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
1、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土地:乐成镇、柳市镇、虹桥镇、北白象镇;
二级土地:翁垟镇、黄华镇、七里港镇、象阳镇、蒲岐镇、石帆镇、南岳镇、天成乡;
三级土地:其他建制镇。
2、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9元;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
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为3元。
以上调整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认真组织学习文件。各分局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令第48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充分理解和把握文件规定的重要意义,以确保新条例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政策调整后,征税范围的扩大和税负的提高,纳税人必然会有不同的看法,各分局要利用讲座、培训、辅导等,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新纳入征税范围的外资企业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情况,耐心解释政策规定的重要意义,取得理解,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确保新政策顺利贯彻实施。
四、及时落实措施。各分局要利用土地权属登记、土地交易信息等资料,通过调查等方式,全面、准确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新增税源信息基础资料,建立和充实税源数据库,及时将新的税源信息录入到TF2006税源管理系统,做好税源登记及税种变更登记工作,保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渠道的通畅,确保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1、国务院令第48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略)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8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