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国税发[2009]91号 2009-10-01
各县、区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相关具体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肥市国税局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机关,各县、区局(集中审批中心)负责收集资料、调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市局审批。
二、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
(三)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四)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县、区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CTAIS系统。
四、县、区局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于每年2月15日前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同时,要加大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意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局《关于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集中审批工作的通知》(合国税发[2009]76号)中关于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