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油站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赣地税函[2005]136号 发文日期:2005-07-25
注: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04号),本文自2009.6.11日起停止执行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加油站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平衡税负,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坐落在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其营业用房、罩棚(含地下管线设施和与罩棚不可分割的基建项目设施)一律按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加油站坐落地点的划分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