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穗地税发[2004]65号 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5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4]65号   发文日期:2004-04-07

局属各单位:

  今年,市局制发了《关于部分调整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政策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我市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管理,现就41号文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承租房屋后实行转租的个人,取得的转租租金收入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免征按照综合征收率征收的有关税费。

  二、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其月租金收入(非住宅部分)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的,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2.7%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

  三、对符合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外籍个人,其月租金收入(非住宅部分)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可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免税证明在有效的免税年度内,按6%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有关的税费。

  四、对41号文第五点\"关于代征税款(非住宅部分)的分拆比例:营业税占20%、房产税占57%、……\"的规定,调整为:\"关于代征税款(非住宅部分)的分拆比例:营业税占20%、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占57%、……\".五、本通知的第一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第二、三、四点的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