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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2000]7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2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发文字号:浙地税一[2000]76号   发文日期:2000-10-0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各地在贯彻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利用“电脑屋”、“网吧”等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为社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暂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其他服务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一条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二、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各参展者收取各项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向参观者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二条“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各参展者收取各项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三、经营棋牌、壁球、网球、乒乓球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省内单位和个人,凡为省内的项目提供设计劳务的,应按“服务业”税目向其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

五、对旧城改造中,单位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居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五条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六、企业所有者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包括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转让该项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本文第六条自2007.9.5日起停止执行


七、对价外费用,凡由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不论票据是否由收费单位提供,也不论与价款收取的时间是否一致,除另有规定外,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八、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文到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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