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局
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3-02-12 鄂税发[1993]75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3]8号)精神,现对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薄,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