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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税发[1993]75号 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07

湖北省税局
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3-02-12          
鄂税发[1993]75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3]8号)精神,现对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薄,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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