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109号 2009-05-21
贝云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9]15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审批权限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10项规定执行。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