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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8]16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3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8]166号         2008-12-30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厦门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岛外各区局必须指定专门人员从事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市局和岛外各区局启用新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原有的售付汇证明审核专用章停止使用。岛外各区局应将新刻制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报市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三、原来售付汇证明管理软件停止使用。市局和岛外各区局在开具新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根据文件要求企业报送新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同时将企业报送的申请表电子文档保存,以便以后对证明的开具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

  四、原来售付汇证明的各格式均停止使用,统一为汇发[2008]64号文规定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格式。

  五、根据国税发[2008]122号文的规定,对开具的税务证明进行编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 (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税务机关代码”根据以下的代码编写,具体各单位的“税务机关代码”为:市局“350200”、集美区局“350253”、海沧区局“350254”、同安区局“350255”、翔安区局“350256”。各单位应该对税务证明的编号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开具证明时使用重复的编号。

  六、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相关申请表格可以在厦门国税外部网站上下载。

  七、根据国税发[2008]122号文的要求,岛外各区局应及时统计《税务证明》出具情况,制作《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汇总。

  八、开具单位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在复核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时,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银行付汇证明资料。

  附件:

  1.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格式表

  3.国税发[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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