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41号 2008-03-17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结合2007年的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现对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84,700元。
二、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7060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