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7]151号 2007-06-1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中交集团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并在境外上市。上市后,中交集团持有中交股份超过51%的股份。对于原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中交集团先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对于非全资子公司所使用的划拨土地,中交集团先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然后再将土地作价出资到中交股份。
按照现行契税条例规定,对于中交集团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划拨土地,应征收契税;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契税征范围,不征收契税;对于中交股份承受的中交集团作价投资的土地,按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免征契税。
在我省境内中交集团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按要求实施该项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征收,按以上规定执行。
附件:农便函[2007]7号 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关契税政策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