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5]109号 2005-08-08
贝云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中的“各级地税”修改为“各级税务”。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营业税规定废止。
3.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管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重要性。这是为解决当前房地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步发展,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各级地税、财政、房地产管理和规划部门要加强配合,通过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抓好各个管理环节。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逐步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贝云提示——“各级地税”修改为“各级税务”】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35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确定。
三、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强化责任,严格政策,对随意减免、违规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和管理失控,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房地产税收政策在全省全面落实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