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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4]10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4: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4]107号        2004-05-27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局、分局:

  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抵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作业指导书》另行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深圳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认证抵扣,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的采集效率,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采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等电子介质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企业采集方式的应用,应坚持纳税人自愿原则,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采用企业采集方式或沿用原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主管区(分)局进行认证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采用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

  第五条 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采集方式的推广和具体管理;金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税务端提供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六条 深圳市使用的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及其技术服务单位,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范围内选定。

  第二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企业采集方式,首先应与所选择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区(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三)《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备案表》(附件1)。

  纳税人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即可采用企业采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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