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3]34号 2003-04-0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和省局鄂地税发[2000]377号文件的规定,现对确认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税款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呆账税金的确认
(一)对申请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缴税金,由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每个纳税人报送《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和规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下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一)。
(二)已被市、州地方税务局确认为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的企业,又发生新的符合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其成因与前次确认呆账税金成因一致的,由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每个纳税人报送《呆账税金确认申请表》和规定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县级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核确认,审核同意后下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
二、关于核销死欠的确认
对申请核销死欠税款,由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每个纳税人报送《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和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核查同意,市、州地方税务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下发《湖北省地方税收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
三、关于呆账税金或核销死欠确认的管理
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核和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将有关情况录入《呆账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