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地税发[2001]58号 2001-04-10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24号)中关于“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现改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