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辽国税所[2000]204号 2000-11-01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针对我省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该通知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六联仍做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