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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0]18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4:5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0]183号       2000-06-30

  贝云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国税函[2000]414号)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规定的奖励范围”。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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