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厦国税征[1997]13号 1997-08-26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转发给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 各局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以法定的文书格式打印(具体格式参照96年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所列格式),对应补税或罚款的,在送达决定书的司时应送达缴款书。决定书中须注明缴款书号码(税单上列税款限缴时期与填发日期应相差十日以内)及份数。
2、 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经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税务机关应以书面法律文书通知纳税人,通知书上应注明原缴款期限、缴款书号码、延期缴税原因、延期时限。
3、 过期清缴税款时重新开具的缴款书应在备注栏注明“越期清缴税款”字样,并同时收回原缴书归档保管。
4、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在开具的缴款书上注明“越期未缴,强制执行”字样。
5、 以上各类法律文书都应有。“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各局应严格执行使用税务法律文书制度,各种送达纳税人的处理决定书都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告知的书写格式以厦国税征(1997)006号文规范文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