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深地税发[1996]626号 1996-11-13
贝云提示——依据深地税告[2011]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执行深地税发[1995]567号《关于出租企业和企业被承包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和深地税发[1996]22号《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反映的情况,现就一些具体问题的执行口径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征税问题企业总公司按税法规定经我局审核批准向其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凭我局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不征收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
1、企业在实行内部承包(租赁)经营方式过程中,凡承包(租赁)者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收取承包(租赁)者定额上交承包(租赁)费收入的,属于企业在约定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经营而取得劳务收入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实行内部指标考核、承包者不自负盈亏,仍由企业统一核算盈亏的内部承包,由于企业的经营权没有改变,其收取的承包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实行外部承包(租赁)经营,其向承包(租赁)者收取的承包(租赁)
费,属于经营租赁的应税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