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试行目标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征[1995]4号 1995-03-20
各直属局,县、区局:
现将省国税局闽国税征[1995]002号《关于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试行目标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希一并贯彻落实。
一、省局下达给我局的1995年度的个体税收考核指标是9193万元,市局根据各单位去年完成情况和税源现状分解下达(见附表),请各局落实到基层征收科(所),直至专管员。市局对各单位的考核以完成计划数和奋斗目标数为重点。力争我局1995年度的个体税收征收数超过一亿元大关。
二、结合近期的执法检查工作,清查在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政行为,主要有
1、落实起征点规定予以免征税收的业户中是否存在“人情减免”现象。
2、厦国税所【1995】001号《关于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是否落实到位。
三、落实3月2日在同安召开的税收征管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根据行业特点、经营淡旺季,对“双定”征收户的销售额给予调整核定,调整定额的主要对象是私营企业和个人承包、租赁户。调整面和调整幅度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布置落实。清理重点是假停、歇业户,城乡结合部、征管交界部、新城区的业户。
五、请将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干4月30日前上报市局。
附:
1995年度国税系统个体经济工商税收分配表
单位:万元
单位 |
1994年度征收数 |
1995年度计划数 |
各单位增长比例% |
1995年度奋斗目标 |
各单位增长比例% |
一局 |
128 |
150 |
17.2 |
170 |
32.8 |
二局 |
239 |
280 |
17.2 |
310 |
29.7 |
三局 |
4851 |
5790 |
19.4 |
6300 |
29.8 |
集美 |
642 |
760 |
18.8 |
840 |
30.8 |
杏林 |
607 |
720 |
18.6 |
790 |
30.6 |
同安 |
1258 |
1493 |
18.7 |
1630 |
29.6 |
其他 |
324 |
|
|
|
|
全市 |
8049 |
9193 |
14.2 |
10040 |
24.7 |
说明:1994年度征收数,按分解后的国税系统征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