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外[1994]2号 1994-09-09
各县、区国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5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2)综080号文,我市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比例即:按企业中方雇员月底薪数的12%计提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其中2%支付给个人10%。缴付给厦门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企业按此比例提存的公积金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超过该标准提存的各类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也比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之前企业及其雇员超标准已提存的各类住房公积金,在个人领取或支用时,按实际领取数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