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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字[1994]第2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5:43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4]25号        1994-06-04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问题,经研究,凡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除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冷食品、副食品以外,均属粮食复制品,可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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