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税政一[1994]39号 1994-05-25
税务各县、分局:(发至科、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及省税务局闽税政一[1994]34号文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育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问题:
(一)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价单位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1+税率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和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征收率)
(二)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不含税单价的尾数, “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
(三)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 “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税额=金额×税率
三、为了有利于提高专用发票的开票效率,销货方可以预先在专用发票有关“销售单位”的栏目内加盖刻有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纳税人登记号的专用戳记。印迹必须清楚,如果上述内容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换。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传电报(1994) 035号)第三条所说的“其销售电力或自来水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专用发票和电子计算开具专用发票”,是指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可以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领购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省外取得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专用发票底版纸不规范、无防伪标志或防伪标志不规范,当地县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省外的销货单位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发函核实专用发票真实性,在核实结果未反馈之前,可暂时列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项税额;四月一日以后填开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高税率货物错按低税率计税的, 购货方可按专用发票已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销货方则应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