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文件一脉相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终出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转回小规模要点
1、有条件、有限期部分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自2018年5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并不是全部一般纳税人均可选择转回。
3、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大于500万的则没有可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在可转登记期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就没有机会选择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了。
4、此通知第二条修改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能更恰当一些,原因是增值税法规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不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
5、前述三个文件均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此次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规定。
6、文件规定转回最后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止,符合条件且想转回的一般纳税人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抓住时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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