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收入,由于涉及货物的有形载体便于查阅发现,同时转移的特性也较明确,因此我们要了解销售货物收入,就需要考虑纳税人基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比较,并且发现其不同点、会计处理不完善之时的突破点以及其调整方法。
下面我们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应用指南,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两者作为来源进行比较。
项目 |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国税函〔2008〕875号 |
差异说明 |
确认收入实现(同时满足的基本条件) |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不是税法认可的收入否定条件 |
符合收入确认基本条件下的特别规定 |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相同 |
售后回购 |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
相同 |
以旧换新 |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 |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相同 |
售后租回 |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2] |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未规定有售后租回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3]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认为是销售与购买的交易行为,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税法未明确,但有个案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同时放宽对流转税的界定。 |
商业折扣 |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相同 |
现金折扣 |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相同 |
销售折让 |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相同,但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我们将专例再补充说明 |
销售退回 |
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
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相同,但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我们将专例再补充说明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通常超过3年的,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不同,具体请参照后述的举例比较,会计是认为属于融资性质,一次性确认为收入,税法认为是分期收取收入款项,与融资无关系 |
[1] 《财政部关于征求意见的函》(财办会[2015]24号)预计2016年下半年将进行修订,更趋于收入确认标准的严格衡量。对于税会差异进一步提出挑战,预计2018年1月1日实施,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4]国税函〔1999〕144号,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