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 |
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
摘要 |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生效时间 |
2017年5月1日起 |
文件名 |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财税【2017】22号 |
摘要 |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生效时间 |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文件名 |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文号 |
财税【2017】23号 |
摘要 |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包括:证券类准备金(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
生效时间 |
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
文件名 |
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
摘要 |
为帮助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减少纳税风险。税局为纳税人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风险提示服务。 |
生效时间 |
2016年4月18日起 |
文件名 |
关于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通知 |
文号 |
税总函【2017】135号 |
摘要 |
从2017年开始,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风险提示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深入挖掘已经掌握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并将其内嵌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表填报、正式申报纳税前,对其申报数据实施扫描,并将扫描结果和疑点信息及时推送纳税人,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遵从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减少纳税风险。 |
生效时间 |
2016年4月19日起 |
文件名 |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国科发政【2017】115号 |
摘要 |
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
生效时间 |
2016年4月19日起 |
文件名 |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文号 |
财税【2017】41号 |
摘要 |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联企业分摊问题明确。 |
生效时间 |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
文件名 |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
摘要 |
文件明确了财税〔2017〕38号文的执行口径,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明确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明确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等各项问题。保证政策能够精确落地。 |
生效时间 |
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文件名 |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文号 |
财税【2017】43号 |
摘要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生效时间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文件名 |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
摘要 |
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具体条件作了明确。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生效时间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文件名 |
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
摘要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优惠备案要求 新旧政策执行与衔接 |
生效时间 |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文件名 |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2016年度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
生效时间 |
2017年7月7日 |
文件名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国科发政【2017】211号 |
摘要 |
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税务部门不再要求进行鉴定。 |
生效时间 |
2017年7月21日 |
文件名 |
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税总发[2017]106号 |
摘要 |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合作意识,完善合作机制。 三、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 四、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五、加强政策辅导,确保“应享尽享”。 六、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落地见效。 |
生效时间 |
2017年9月18日 |
文件名 |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
摘要 |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
生效时间 |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文件名 |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
摘要 |
将股息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由董事会决议派息日调整为实际支付日; 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允许分期纳税,且先按收回投资成本处理,再就转让所得纳税; 明确税款计算中的汇率换算时点、修订股权转让所得的外币折算规则; 取消了非居民企业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税款情况下应在7日内自行申报的规定; 废止了相关的旧文件或其中的相关条款,包括废止了国税函【2009】698号(698号文)全文。 |
生效时间 |
2017年12月1日起 |
文件名 |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国科火字[2017]144号 |
摘要 |
文件明确了评价的具体流程和标准,标准主要由以下几项指标:首先是居民企业,其次对企业规模从职工总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多个角度,保证中小型和科技型两个维度都符合要求。 |
生效时间 |
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
文件名 |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
文号 |
财税[2017]79号 |
摘要 |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生效时间 |
2017年1月1日起 |
文件名 |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
摘要 |
1、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研发人员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3、研发形成产品的,相应的材料费在实际销售年度冲减。 4、加速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按照税前扣除部分计算。 5、新产品设计费、临床试验费等包括开展此类研发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增加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7、政府补助冲减研发费用且税务时未确认收入的,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 8、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扣减。 9、研发过程中无形资产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一致。 10、失败的研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 11、委托研发按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扣除,且受托方一律不得加计扣除。 12、混用费用应当按照工时占比等方法分配,否则一律不能扣除。 |
生效时间 |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
文件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
摘要 |
(一)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二)明确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分配方法 (三)明确总承包企业、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分割单时的备案要求和留存备查资料 (四)明确取得分割单的后续管理要求 |
生效时间 |
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