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营改增以后,企业接受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须凭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2、全面营改增以后,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借款须凭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3、全面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4、全面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全面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6、全面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等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7、企业支付违约金不一定凭发票进行税前列支,只有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价外费用情形,支付违约金才须凭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只须凭收款收据再附以合同、付款证明等税前扣除。
8、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借款利息支出须凭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税前扣除。
9、企业购买的预付卡须凭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税前扣除。
10、企业购买的加油卡须凭增值税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规定税前扣除。
11、现金折扣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发生现金折扣时需凭双方签订的合同、付款证明等资料并进行账务处理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12、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13、企业向自然人租赁房屋等不动产须凭增值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14、企业向自然人租赁设备等动产须凭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15、企业食堂发生的支出,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
16、如果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企业须在汇算清缴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7、企业可在5年内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