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1.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实际执行10%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2.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序号 | 税目 | 税率 |
1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25% |
2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 | 20% |
3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5% |
4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 15% |
5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6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7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8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9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0% |
10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