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拍卖物品 |
适用税目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或者20%后的余额 |
20% |
2.作者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20% |
3.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
“财产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20% |
“王羲之卖字”与“卖王羲之的字”
1、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2、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纳税人虽然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案例】某市居民王某2012年委托某拍卖行拍卖其2006年以201000元价格从民间购买的一件瓷器,最终拍卖取得的收入是601000元,王某无法提供购买瓷器的原值凭证。因此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缴纳个人所得税=601000×3%=18030(元)。另外,王某2012年从国外购回几件明朝时期藏品,已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近日,他委托某拍卖行以1001000元的价格拍卖了其中一件,所提供财产原值凭证上的原值是几件拍卖品原值的合计数。因此王某要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001000×2%=20020(元)。